司法院院字第97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7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7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51 頁 | |
單純鹽硝既非爆裂物,其販賣自不成立刑法第二零一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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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鹽硝既非爆裂物,其販賣自不成立刑法第二零一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