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9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5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单纯盐硝既非爆裂物,其贩卖自不成立刑法第二零一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