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8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8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8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8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0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5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第三審認當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三百元,以裁定駁回,在當事人雖因受審級之限制,不得抗告,但駁回上訴既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則其裁定性質即與同條第三項所定得為即時抗告之裁定無異,如當事人具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原因,自得依同法第四百七十二條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