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8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8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8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0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58 頁 | |
第三審認當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三百元,以裁定駁回,在當事人雖因受審級之限制,不得抗告,但駁回上訴既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則其裁定性質即與同條第三項所定得為即時抗告之裁定無異,如當事人具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原因,自得依同法第四百七十二條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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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10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58 頁 | |
第三審認當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三百元,以裁定駁回,在當事人雖因受審級之限制,不得抗告,但駁回上訴既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則其裁定性質即與同條第三項所定得為即時抗告之裁定無異,如當事人具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原因,自得依同法第四百七十二條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