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8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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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0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58 页 | |
第三审认当事人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三百元,以裁定驳回,在当事人虽因受审级之限制,不得抗告,但驳回上诉既系准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则其裁定性质即与同条第三项所定得为即时抗告之裁定无异,如当事人具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一项各款之原因,自得依同法第四百七十二条声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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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审认当事人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三百元,以裁定驳回,在当事人虽因受审级之限制,不得抗告,但驳回上诉既系准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则其裁定性质即与同条第三项所定得为即时抗告之裁定无异,如当事人具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一项各款之原因,自得依同法第四百七十二条声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