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9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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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11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64 頁 | |
(一)軍人犯罪之審判機關,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既以發覺時是否在任官、任役中為準,則已決普通監犯,在徒刑執行中越獄入軍,如發覺在入軍以後,自應由軍法會審審判,若入軍前已經監獄發覺,即不應由軍法會審審判。
(二)已決人犯在徒刑執行中越獄投軍,其徒刑之執行,既尚未完畢,自不因投軍而消滅其餘之刑期,但與應否適用軍法會審審判之問題無涉。
(三)已決人犯在徒刑執行中更犯徒刑以上之訴,在更犯未決中,自無礙於前犯已決徒刑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