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48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8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減刑辦法第一條但書所定唯一死刑係指法定刑而言,其因酌減判處無期徒刑者,仍依同條但書之規定不予減刑。
(二)某甲犯普通刑法上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經送監執行,因尚犯有特別刑法之罪,復由軍法機關依特別刑法判處有期徒刑,如合於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合處罰之情形時,應由最後審理事實之軍法機關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再予依法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