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48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8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减刑办法第一条但书所定唯一死刑系指法定刑而言,其因酌减判处无期徒刑者,仍依同条但书之规定不予减刑。
(二)某甲犯普通刑法上之罪名判处有期徒刑,经送监执行,因尚犯有特别刑法之罪,复由军法机关依特别刑法判处有期徒刑,如合于刑法第五十条数罪并合处罚之情形时,应由最后审理事实之军法机关先以裁定定其应执行之刑后,再予依法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