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2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2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2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2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65 頁
相關法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8 條 ( 20.01.24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於民國十三年死亡無子,其繼承係開始於民法繼承編施行之前,如依當時之法律無可立為某甲之嗣子者,其妻依同編施行法第八條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自同編施行之日起繼承其遺產,若依同編施行前之法律有可立為某甲之嗣子者,應由其妻為之立嗣,所立嗣子溯及於某甲死亡時繼承其遺產,在未立嗣或嗣子未成年時期當然由其妻管理遺產,其妻雖在同編施行時尚生存,亦無繼承遺產之權,其餘參照院字第二三二五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