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3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3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3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3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7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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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來文所述難民收容所,如係貴陽市政府根據法令所設立,則該所管理員乃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固應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否則亦係辦理社會公益之事務,依懲治貪污條例第一條第二項及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應以公務員論。

  (二)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如被告已聲請覆判,仍應由原審法院依同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將該案卷宗證物逕送最高法院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