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8月2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9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拍賣債務人之房屋,其出賣所得不在財產租賃出賣所得稅法第二條免徵所得稅之列者,應依同法徵收所得稅,其繳扣所得稅者,依同法第九條之規定固為買受人。至賣得價金二百六十萬元者所應徵收之所得稅額,則應依同法第四條計算出賣所得額,再按同法第七條所定稅率予以算定,非必按二百六十萬元總額徵收百分之二十之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