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5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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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8月18日 |
省政府各廳為縣政府之上級官署,然依訴願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不服縣政府之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省縣田賦糧食管理處,如依其組織法規應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則省田賦糧食管理處與省政府各廳相當,縣田賦糧食管理處與縣政府相當,不服縣田賦糧食管理處之處分者,依同法第三條比照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向省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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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8月18日 |
省政府各廳為縣政府之上級官署,然依訴願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不服縣政府之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省縣田賦糧食管理處,如依其組織法規應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則省田賦糧食管理處與省政府各廳相當,縣田賦糧食管理處與縣政府相當,不服縣田賦糧食管理處之處分者,依同法第三條比照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向省政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