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5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5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8月18日 |
省政府各厅为县政府之上级官署,然依诉愿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不服县政府之处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诉愿,省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如依其组织法规应受省政府之指挥监督,则省田赋粮食管理处与省政府各厅相当,县田赋粮食管理处与县政府相当,不服县田赋粮食管理处之处分者,依同法第三条比照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向省政府提起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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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8月18日 |
省政府各厅为县政府之上级官署,然依诉愿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不服县政府之处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诉愿,省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如依其组织法规应受省政府之指挥监督,则省田赋粮食管理处与省政府各厅相当,县田赋粮食管理处与县政府相当,不服县田赋粮食管理处之处分者,依同法第三条比照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向省政府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