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9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9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9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9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0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19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345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不動產之出賣人,如有法律上原因得向買受人請求增加價金者,雖其買賣契約曾經作成公證書,仍得請求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