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9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9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9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9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19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34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动产之出卖人,如有法律上原因得向买受人请求增加价金者,虽其买卖契约曾经作成公证书,仍得请求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