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2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22日 |
印花稅票以每枚為單位印花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即就每枚印花稅票貼用時所示之劃銷方法,故貼用多枚印花稅票者,於其每枚之上均須依照該規定,以蓋章或劃押之方法予以劃銷,如來文所舉之例,其四週各枚印花稅票固須於與原件紙面騎縫處一一劃銷,即其中間之各枚亦應於各枚之間以同一蓋章或簽押之方法予以劃銷,始為適法。如僅劃銷四週各枚中間者不予劃銷,仍係違反該條項規定相應函復查照。此致財政部。
←司法院院解字第302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21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0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22日 |
印花稅票以每枚為單位印花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即就每枚印花稅票貼用時所示之劃銷方法,故貼用多枚印花稅票者,於其每枚之上均須依照該規定,以蓋章或劃押之方法予以劃銷,如來文所舉之例,其四週各枚印花稅票固須於與原件紙面騎縫處一一劃銷,即其中間之各枚亦應於各枚之間以同一蓋章或簽押之方法予以劃銷,始為適法。如僅劃銷四週各枚中間者不予劃銷,仍係違反該條項規定相應函復查照。此致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