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2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22日 |
印花税票以每枚为单位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即就每枚印花税票贴用时所示之划销方法,故贴用多枚印花税票者,于其每枚之上均须依照该规定,以盖章或划押之方法予以划销,如来文所举之例,其四周各枚印花税票固须于与原件纸面骑缝处一一划销,即其中间之各枚亦应于各枚之间以同一盖章或签押之方法予以划销,始为适法。如仅划销四周各枚中间者不予划销,仍系违反该条项规定相应函复查照。此致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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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22日 |
印花税票以每枚为单位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即就每枚印花税票贴用时所示之划销方法,故贴用多枚印花税票者,于其每枚之上均须依照该规定,以盖章或划押之方法予以划销,如来文所举之例,其四周各枚印花税票固须于与原件纸面骑缝处一一划销,即其中间之各枚亦应于各枚之间以同一盖章或签押之方法予以划销,始为适法。如仅划销四周各枚中间者不予划销,仍系违反该条项规定相应函复查照。此致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