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6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6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6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6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7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6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漢奸盜匪經宣告死刑電請核准者,仍應制作判決書,並依法送達,其致最高法院之電文,應以參與判決之推事名義行之。

  (二)特種刑事案件之裁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由檢察官指揮執行,關於執行死刑之方法,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應照司法行政部所定者辦理,至此項罪犯,法律上並無應宣佈罪狀之規定,但有必要時宣佈罪狀亦非法所不許。

  (三)特種刑事案件判決後,因聲請合法而為覆判時,如覆判法院認原判決並無不當而為核准判決,即係同時認其聲請為無理由,自不必另為聲請駁回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