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0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0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71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4、302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區長及鄉鎮長均無拘押人犯之權,其將刑事嫌疑犯擅行拘押,自係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如係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罪,即應依第一百三十四條加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