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0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0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22日 |
區長及鄉鎮長均無拘押人犯之權,其將刑事嫌疑犯擅行拘押,自係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如係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罪,即應依第一百三十四條加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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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22日 |
區長及鄉鎮長均無拘押人犯之權,其將刑事嫌疑犯擅行拘押,自係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如係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罪,即應依第一百三十四條加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