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0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0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71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4、30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区长及乡镇长均无拘押人犯之权,其将刑事嫌疑犯擅行拘押,自系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罪,如系假藉职务上之机会或方法犯罪,即应依第一百三十四条加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