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28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716 頁相關法條:民法 第 431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承租人價頂之店底、碼頭,對於其後之承租人,雖得主張此權利,但非經出租人之承認,不得對抗出租人。店房被毀後,此項權利是否存在,應視其與出租人約定之內容定之,店房被炸燒毀,如合於戰時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情形,承租人得代為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