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1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1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1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1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71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3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承租人价顶之店底、码头,对于其后之承租人,虽得主张此权利,但非经出租人之承认,不得对抗出租人。店房被毁后,此项权利是否存在,应视其与出租人约定之内容定之,店房被炸烧毁,如合于战时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承租人得代为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