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44號解釋

院解字第314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44號解釋》
院解字第3145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4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漢奸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轉讓於第三人,除該受讓人具有懲治漢奸條例第十二條之情形外,如屬合法轉讓,並無其他無效原因者,均不得視為逆產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