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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4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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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4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44号解释》
院解字第3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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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4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汉奸将其所有之不动产转让于第三人,除该受让人具有
惩治汉奸条例
第十二条之情形外,如属合法转让,并无其他无效原因者,均不得视为逆产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