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8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8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8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68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7 條 ( 19.12.26 )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乙無執行名義,法院竟據其聲請而為強制執行,於某甲所有山地上樹立界碑,實體上不生所有權得喪之效力,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某甲亦得以訴主張該山地之所有權,請求某乙除去界碑,並返還其山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