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7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私鹽量在五百市斤以上,依鹽專賣條例規定,應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雖經鹽務機關移送到院,但不得以提起公訴論,仍應送由檢察官偵查起訴,與應處罰鍰部分由法院分別以判決及裁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