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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9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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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9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97号解释》
院解字第3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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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私盐量在五百市斤以上,依盐专卖条例规定,应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虽经盐务机关移送到院,但不得以提起公诉论,仍应送由检察官侦查起诉,与应处罚锾部分由法院分别以判决及裁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