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9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販運或售賣私鹽之人,於鹽警查緝之際,乘隙逃逸致不能知其為何人時,法院自無從商用鹽專賣條例第三十二條以裁定沒收其私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