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9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贩运或售卖私盐之人,于盐警查缉之际,乘隙逃逸致不能知其为何人时,法院自无从商用盐专卖条例第三十二条以裁定没收其私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