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221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322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21号解释》
院解字第3222号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9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贩运或售卖私盐之人,于盐警查缉之际,乘隙逃逸致不能知其为何人时,法院自无从商用盐专卖条例第三十二条以裁定没收其私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