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06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軍人逃亡在戰時軍律未廢止前,經依該軍律處斷之案件,於呈送覆核中該軍律已明令廢止者,覆核機關自應按照刑法第二條之規定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