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18 頁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4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丙以甲乙越權管理田務,提起請求禁止管理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丙就禁止管理田務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