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4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4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8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04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丙以甲乙越权管理田务,提起请求禁止管理之诉,其诉讼标的之价额,应以丙就禁止管理田务所受利益之客观价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