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5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7日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係屬特別規定,凡自訴案件不問是否屬於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經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後,發見案係民事者,法院均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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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7日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係屬特別規定,凡自訴案件不問是否屬於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經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後,發見案係民事者,法院均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