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5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5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8日 |
(一)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五條所稱之原屬軍人,凡屬陸海空軍軍人或視同陸海空軍軍人尚在任官任役中者,均包括之,不以軍校畢業者為限,此項軍人離職後復任偽軍職者,仍應依同條辦理。
(二)偽軍將校應比照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簡薦偽公務員辦理,偽校官以上之部隊長應視同機關首長,又同條第五項所稱任專科以上學校之重要職務,凡在該偽校實施奴化教育之教職或教官均包括在內。
(三)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五條所稱原屬軍人之被告任偽文職,而兼觸犯中華民國戰時軍律上之投降或逃亡等罪者,現該軍律雖經廢止,仍應成立陸海空軍刑法上之罪,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應歸軍法審判者,如法院受理被告所犯之漢奸案件在前,應俟該案判決後再行移送軍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