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4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肥皂原非軍用品,某製迼肥皂工社主辦人僅與日海軍工廠代表訂立契約,由該廠給與原料及資金代製肥皂供給日海軍使用,不能構成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