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8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8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8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42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06、419 條 ( 34.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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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三十條所稱原審法院,係指初判法院而言,經覆判法院為核准判決或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而確定之案件,其聲請再審除刑事訴訟法第四一九條第三項者外,應由初判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