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8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4日 |
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三十条所称原审法院,系指初判法院而言,经覆判法院为核准判决或撤销原判决自为判决而确定之案件,其声请再审除刑事诉讼法第四一九条第三项者外,应由初判法院管辖。
←司法院院解字第328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2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2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4日 |
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三十条所称原审法院,系指初判法院而言,经覆判法院为核准判决或撤销原判决自为判决而确定之案件,其声请再审除刑事诉讼法第四一九条第三项者外,应由初判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