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4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減刑辦法第四條應由縣政府以裁定減刑之盜匪案件,移交地方法院接收後其減刑裁定,應由該地方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