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86號解釋
語言
監視
編輯
←
院解字第3285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6號解釋》
院解字第3287號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4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減刑辦法第四條應由縣政府以裁定減刑之盜匪案件,移交地方法院接收後其減刑裁定,應由該地方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