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2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7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5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持鴉片請乙介紹出賣,乙雖同行在途被獲,尚未著手實施,禁煙毒治罪條例上既無處罰預備販賣之規定,應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