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2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27日 |
經法院裁定沒收之私鹽,可由鹽務機關照案處理。至其用具,依照通常執行沒收辦法辦理。又供販運或售賣私鹽之用具,法院於裁判沒收私鹽時,應一併沒收,不以已經鹽務機關扣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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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27日 |
經法院裁定沒收之私鹽,可由鹽務機關照案處理。至其用具,依照通常執行沒收辦法辦理。又供販運或售賣私鹽之用具,法院於裁判沒收私鹽時,應一併沒收,不以已經鹽務機關扣押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