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2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7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74 條 ( 34.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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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法院裁定沒收之私鹽,可由鹽務機關照案處理。至其用具,依照通常執行沒收辦法辦理。又供販運或售賣私鹽之用具,法院於裁判沒收私鹽時,應一併沒收,不以已經鹽務機關扣押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