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2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75 頁
相關法條:土地法 第 104、107 條 ( 35.04.2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土地法第一○二條之地上權人,第一○四條之基地承租人,第一○七條之耕地承租人或第一二四條之永佃權人,依同法第一○四條第一○七條之規定,於基地或耕地出賣時,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至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承租人因其地上權永佃權或承租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向他人設定地上權永佃權或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者,除有如同法第一○七條之特別規定外,並無依同樣條件受優先設定或優先承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