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2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31日 |
土地法第一○二條之地上權人,第一○四條之基地承租人,第一○七條之耕地承租人或第一二四條之永佃權人,依同法第一○四條第一○七條之規定,於基地或耕地出賣時,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至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承租人因其地上權永佃權或承租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向他人設定地上權永佃權或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者,除有如同法第一○七條之特別規定外,並無依同樣條件受優先設定或優先承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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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31日 |
土地法第一○二條之地上權人,第一○四條之基地承租人,第一○七條之耕地承租人或第一二四條之永佃權人,依同法第一○四條第一○七條之規定,於基地或耕地出賣時,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至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承租人因其地上權永佃權或承租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向他人設定地上權永佃權或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者,除有如同法第一○七條之特別規定外,並無依同樣條件受優先設定或優先承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