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2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7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74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经法院裁定没收之私盐,可由盐务机关照案处理。至其用具,依照通常执行没收办法办理。又供贩运或售卖私盐之用具,法院于裁判没收私盐时,应一并没收,不以已经盐务机关扣押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