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2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27日 |
经法院裁定没收之私盐,可由盐务机关照案处理。至其用具,依照通常执行没收办法办理。又供贩运或售卖私盐之用具,法院于裁判没收私盐时,应一并没收,不以已经盐务机关扣押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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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27日 |
经法院裁定没收之私盐,可由盐务机关照案处理。至其用具,依照通常执行没收办法办理。又供贩运或售卖私盐之用具,法院于裁判没收私盐时,应一并没收,不以已经盐务机关扣押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