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9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戰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施行前業經判決確定之罰金案件,仍應依原判罰金數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