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48号解释

院解字第334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48号解释》
院解字第3349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9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战时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施行前业经判决确定之罚金案件,仍应依原判罚金数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