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5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5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5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01 頁
相關法條:提審法 第 1 條 ( 37.04.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縣政府不得拒絕提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