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1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曾任偽組織或其所屬機關團體擔任職務未依懲治漢奸條例判罪者,偽組織或其所屬機關團體任職人員候選及任用限制辦法第三條,既僅限制在二年內不得為公職候選人,則其選舉權自不得在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