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4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無軍人身分之漢奸案件,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施行以前繫屬於軍法機關而未辦結者,依法應移由各省市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