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2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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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2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日 |
業經沒收之敵偽產業,由拍賣機關標賣,拍定人因而取得所有權者,此種權利實為原始取得,既非基於原敵偽產業所有權之讓與,自無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適用,如原承租人向法院提起確認原租賃契約繼續有效之訴,應認為無理由而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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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日 |
業經沒收之敵偽產業,由拍賣機關標賣,拍定人因而取得所有權者,此種權利實為原始取得,既非基於原敵偽產業所有權之讓與,自無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適用,如原承租人向法院提起確認原租賃契約繼續有效之訴,應認為無理由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