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4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曾在偽組織或其所屬機關團體擔任職務之人員,如不能證明係由有權派遣機關派其混入偽組織從事反奸工作者,仍應分別受偽組織或其所屬機關團體任職人員候選及任用限制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之限制。